文╱銀正雄
今年剛開春,人在國外的「周董」周杰倫無端在台灣摔了個筋斗,惹了一身騷,害得他有口難辯,只好嘟嘟囔囔的猛講他著名的口頭禪──這人很瞎。
這事起於第一代 j 女郎,也就是周董尚未成名前的早年女友吳佩珊,突然在蔡康永和小 s 主持的帶狀節目「康熙來了」上,爆料自己在 16 歲那一年把生平第一次的初夜給了周杰倫。
這一下,台灣的影藝圈登時炸了鍋,不但狗仔食指大動,大眾傳媒記者簡直是追著吳佩珊「繞著地球跑」,非要她把初夜的經過從實招來不可。畢竟這事非同小可,因為「案發當年」,吳佩珊是未成年少女,此事一旦屬實,周杰倫就涉及性侵害罪嫌,一連串的官司會等著他不說,影藝事業也會頓時毀於一旦。
真相,究竟是什麼?
今早聯合報報導,台視「鑽石夜總會」主持人利菁在事隔很多很多日後,終於出面坦誠,是她鼓勵吳佩珊利用上節目的機會,再利用周董的天王身份,讓自己爆紅。為此,利菁說來振振有詞,「光明正大」得很。
「緋聞對藝人,本來就是魚幫水水幫魚,只要男未婚女未嫁,大家不要看得太嚴重。」
這等於在講,誰讓你周杰倫那麼紅,能利用就多利用,否則不是太瞎了?
利菁可能不知道,在背後煽動吳佩珊誣指周杰倫涉及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少說也要犯上加重毀謗罪之嫌,不僅是主謀,還是共犯。
可這種把下流、卑劣的不實爆料,當作自己賴以成名爆紅的終南捷徑,又何止存在於今日的演藝圈,始作俑者不就是十多年前還在當立委時的陳水扁嗎?
凡爆人料者,人恆爆之。
於是,專爆陳水扁貪腐黑資料的邱毅,就隨之出現在台灣的政壇和政論節目。可風水輪流轉,不旋踵間邱毅自個兒也難逃被人爆料的下場──都和桃色緋聞脫不了干係。
從如此一片片「碎形」爆料的互動──互相拼貼、滲透、填補、擴增,人性的黑暗面進而取代了光明面,至此理性沉淪,台灣整個社會從此淹沒在理盲濫情的滔滔洪潮中。
而媒體,無疑是從中推波助瀾的最大幫兇。
遠的不談,就以近兩年台灣媒體的表現為例,何嘗對國家和社會有過正面的貢獻?用謾罵取代理性的監督,以媚俗的「政治正確」論調,不惜藉著造謠和散播謠言的手段,刻意誤導民意,篡奪民心。要說台灣不亂,豈非緣木求魚?
所以,真正禍國殃民的,並非來自楊志良抨擊的台灣選舉頻繁,實在是由藍綠政客、媒體以及政論名嘴所共同炮製而成的惡質選舉文化。
而這一惡質選舉文化所引發的政治浮燥和焦慮的氛圍,又進一步加速社會人心的共同倒向人性的黑暗面而不自覺。
我們都是理盲濫情的加害者,同時又是受害者 。
也因此,任何政治議題,從來不可能經過冷靜的討論,也從來不可能在當前的台灣社會取得共識,總是呈現各說各話的羅生門現象。楊志良的請辭事件如是,王清峰所掀起的拒絕執行死刑論調,亦如是。
這樣的狀況,大家打算忍到什麼時候?
讓我們激昂的情緒冷卻下來吧,不要隨著政客的瘋狂言論起乩,不要輕信媒體毫未查證的任何報導,和一點都不客觀的任何評論。
我們只有冷靜,才能清明在躬,才可不動如山。也唯有如此,理性始可抬頭,理盲濫情的風氣才會遠離這個社會。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anghu999&aid=384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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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艾瑞克周
台灣有一位最有名的宋七力的信徒,幾年前競選總統的時候被人爆出他曾經是一名為國安局工作的特務,當然啦他當時是矢口否認,推說是被人陷害栽贓。那時候最具知名度的一件事就是什麼十人小組的,講了半天也從沒見他收尾,只放了一條線,反正事過境遷也沒有人去追究。沒想到案子發展到現在,這個鶵形愈來愈清楚,過往的歷史一一被拿出來檢驗的時候,事件的原委也愈來愈明白了。
我想最痛苦的,最難過的應該是當時懷著理想夢想,冒著生命危險成立民進黨的第一代大老們了。原來,那個當年他們看好的後輩,那個出國留學學歷很高的後輩,竟然是暗地裡往當時國民黨政府送情報的[抓耙子]!?這真的情何以堪吶。
或許陳水扁有高見,早知此人深不可測所以與他早年開始就不甚合睦;又或許當年與他競爭參選的人也早已看出他的城府,因此說他[奸巧]又在報上說[掩蓋不了犯罪的事實]。可能很多人早就知道,所以跟他形同陌路。但是絕大部份的人一定都不知道,所以他的民調怎麼問怎麼高;所以他的子弟兵硬著頭皮都要幫他辯護;所以無知的群眾支持著他把他當英雄。
若其事為真,想想政治實在是一場可怕的遊戲。看看你身邊的人,你相信他,你支持他,但你卻不知道過去的他是怎麼在暗地裡與別人互通有無。你以為他是台灣民主史上的英雄人物,但他很可能卻是拿著國家的錢出國唸書做情報工作的特務。你以為他是很優秀的新人後輩,但他卻可能是那個打小報告結果害你被送到綠島的[內應]。
事情都走到這個地步了,你還不出來說清楚講明白嗎?你還不正面回應嗎?你仍然在那裡打高空說是被人陷害嗎?
面對這麼多群眾,這麼多支持你的人,這麼多的子弟兵,創黨元老們,黨外運動精英們,你能再繼續裝儍嗎?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hommboy&aid=384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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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AmyTsai
一向熱心社會公益的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她情願丟官也不簽已定讞死刑犯的死亡執行令。社會一片譁然,民意調查也顯示民眾的想法跟王部長大相逕庭。反對廢除死刑以及「即便政府未來堅持廢除死刑,對於目前判決定讞等待執行的死刑犯,認為仍須依法先執行者」都佔百分之七十四。
人命是世上最珍貴的,死刑是最殘酷的刑罰,這沒人會反對。沒有人能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是國家機關,這大家也能接受。如果站在加害者家屬的立場,更不會希望自己的家人被判死刑。而且,也沒人敢保證,自己的家人就不可能犯下殺頭之罪。因此,死刑的存廢,純粹是立場問題,見仁見智。
但是,對被害者家屬來說,殺人償命是對死者的交待及生者的慰藉,王部長沒有權力越俎代庖的苛求家屬「理性與寬容」那個殺害家人的兇手,因為這是缺乏同理心的偽善。在法務部要求「以不求處死刑為宜」的情況下,台灣仍有44名判決定讞的死囚,還有77名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死刑犯,這足以證明,檢察官和法官必然是認定這些罪犯之犯行重大、罪不可恕,不將其永久隔離於社會,不足以保障民眾之安全與社會的公義。
王清峰部長主張廢除死刑,有她的理論基礎,是可以討論的議題,如果全國人民大都贊同廢除,只要立法通過,誰都沒話說。問題是,在還沒有立法廢止之前,王部長就堅持不簽署死亡執行令,就法而言,實有待商榷。法律不溯及既往,更何況這條法律都還沒經過立法程序呢。
身為法務部長,應該維護司法的尊嚴,即使自認理念是正確的,也無權將自己的信仰凌駕於司法之上。況且,所謂願意代替死囚被執行死刑、「願意為死囚下地獄」的感性言論,不應出自政府官員之口,因為她該考慮的不僅是加害者的人權,更要維護無辜受害者的權益。
廢除死刑或許是世界先進國家對生命權的反省,該存該廢應先達成社會各階層的共識,在修法之前,部長不宜擅自破壞法律的公信力。廢除死刑與暫緩死刑是兩碼事,希望王部長不要將之混為一談。更不該將之與個人去留掛勾,讓這嚴肅的議題因而失焦。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mytsai&aid=384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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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洛杉基
大家都知道,台灣的經濟罪犯,第一個想偷渡落腳的地方,一定是對岸中國大陸;因為到了那裡,不但可以繼續吃香喝辣、左擁右抱,而且只要有錢,人家就把你當大款,誰管你錢怎麼來的?對岸因為地方大,龍蛇雜處,自己的經濟犯都已經抓不勝抓,才難得管你一個台灣來的經濟罪犯。
第二個才是太平洋彼岸的美國。那裡只要有了綠卡,或者隨便花錢找個人假結婚,就可以長住下來;又因為與台灣與美國沒有簽署正式的引渡條約,隔海看著台灣執法單位氣的跳腳,卻又鞭長莫及,確實是件十分痛快的事!
殺了人的兇手呢?肯定不往大陸跑自己找死,因為那邊還是保留著「殺人者償命」的刑法觀念,除非自己活的不耐煩。這些殺人犯發現,還是台灣好,不但是寶島,還是殺人犯的天堂。
爲什麽說是天堂?因為我們偉大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公開說她願意為殺人犯下地獄,因此台灣殺人犯是不用下地獄的!嚴格說起來,咱們的法務部長絕對不是個只懂得守法的法匠,而是個「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傳教士!
尊重生命,愛護普天下蒼生,這是道德家;你打我左臉一耳光,我還把右臉湊上去,這是宗教家;你殺了我親人,害我家破人亡,我還願意原諒你,饒你不死,這是偉大的慈善家;但是負責守法執法的法務部長,就應該是個只懂得確實執法的法匠,而不應該是道德家、宗教家或慈善家,否則就是不適任!
法務部長的責任,不就在鋤奸打擊罪犯,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在犯罪率沒有下降的時候,就輕言要廢除死刑,不就跟對付色情行業感到無力時候,驟然宣佈嫖妓無罪一樣,只會更加助長犯罪?
要廢除死刑,並不是不可行,但是應該在立法甚至公投表决以後,再擇期實施;過去已經被法院判決死刑的犯人,仍然應該完成執法,否則法務部長就是公然違法!不要忘了,幾百個被殺害人的親屬,過去幾年來每天看著殺人犯依然活的滋潤,讓他們每天都得生活在地獄中,這種心情,不是法務部長一個人下地獄,就可以讓這幾百個家屬擺脫煉獄的煎熬。
咱們法務部長上臺後,先是對319槍擊案真相失去了興趣,續對躲在美國的經濟罪犯無計可施,對國內急速增加的犯罪率視而不見,又對國內的殺人犯大發佛心,不知道王部長會不會偶爾覺得自己就如同剛自動請辭的楊署長所說的「尸位素餐」, 而感到內疚神明?
-- 洛杉基 寫於台北市 03/11/2010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ocky8080&aid=384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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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死刑存廢是現代爭議性最高的議題之一。這幾天在台灣,因為王清峰部長「願意為死刑犯下地獄」之說,再度掀起波瀾。許多受害者家屬亦在媒體上受訪,表達怨懟心情,公共論壇出現了「仇恨」、「罪孽」等等說法。現代社會有關死刑存廢的理念,反而失去了理性辯論的空間。
傳統法律以「殺人者死」,簡單直接地尋求「還以公道」。但現代法律最重要的精神原則之一,不是為了要替受害者「復仇」,而是預防類似的非法行為發生,維護社會基本秩序,讓大家得以免於恐懼。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大致上有程序和信念上的兩種理由。以程序來說,死刑的懲罰一旦執行,就沒有收回更正的餘地。可是至今司法程序不敢保證絕不出錯,而且有許多例證顯示司法的確犯過錯。就算定讞的案子,有時未必全然無瑕疵,所以,有些人認為,讓司法機關有權做出無從收回補償的死刑判決,令人不安。而從信念上來說,死刑是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奪走人命的舉措,有些人認為「不得殺人」乃一絕對原則,任何奪人性命的行為都無正當性,故依此主張廢除死刑。
雖然舉世都出現倡議廢除死刑的主張,但實際上推行仍有很大阻力。保留死刑最力的,往往是意圖伸張公道概念和強調受害人權利者。台灣媒體最近出現很多有關被害人家屬心情的報導,即著力於此,也的確引起社會廣大同情。也因此,台灣現階段對此議題,還正在尋找、凝聚社會的共識。
不過,公共議題的討論,特別是爭議性如此之大的一個議題,必須是站在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情緒性的語言只會製造出更多的混亂、更深的對立,無助於解決問題。而現在針對此議題出現的場景,不是回到法理原則上試圖說服公眾意見,卻只見一方是王部長情緒性地說「願意代替死刑犯被執行」,另一方是受害家屬指控「罪孽深重」,這對於釐清問題、浮現答案,如何能產生對話和思辨的效果?此問題不是王部長個人的意見討論,必須回到公共政策的角度來思考。
【2010/03/1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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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謝勇維/研究生】
死刑存廢問題爭議許久,因為在人道及道德層面,實難取得平衡點;但就民眾的觀點,執政者得先說服百姓,沒有死刑的島真的會比較「美麗」?
法律本來就是較嚴肅的規範,但卻是最低的道德約束。一般人一輩子恐難有觸犯刑法之虞,因為那僅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換句話說,絕大部分的民眾是在刑法之下的「被保護者」,如果僅就所謂「人道」立場剝去對可能觸法者的嚇阻,相對也減少了對「被保護者」的保護功能。因此,是否廢除死刑,似應回歸公民討論,並不適由部分人士的見解代為決定。
何況,司法上有三審制度,國外更有陪審團制度,這些都是對被告人權保障措施,因之,問題應該是「該不該判死刑」,而非「要不要廢除死刑」。就庶民的觀點,公平正義的島才算真的美吧。
【2010/03/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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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歐慶璋(台北市)】
廿年前,有幸成為林山田教授來台大授課的第一屆學生。林老師是贊成廢除死刑的,不過,有個先決條件,那就是要有「永不假釋的終身監禁」來取代死刑。在課堂上,他以「直的進來,橫的出去」來解釋所謂的終身監禁,還強調,不要擔心政府要養這些人很久,他們很快就會死了,這席話引起滿堂哄笑。
如今,林老師已經作古了,台灣也「廢死」了,但是老師口中的配套措施還沒出現,不知該笑,還是該哭?
廢除死刑很簡單,有個不簽署執行令的部長,有一些搖旗吶喊的人道團體就可以了。問題是,台灣社會準備好了嗎?
第一,對受害人和家屬,補償和撫慰的措施足夠了嗎?受害的不是我們的子女、摯愛和親人,都沒有資格只用一句「寬恕」、「人道」、「死刑就是野蠻」,要受害人和其家屬獨自忍受一輩子的傷痛。
第二,加害人不死就不是他們家屬的傷痛了嗎?我曾當過受刑人的家屬,除了在親朋好友前抬不起頭來外,每個月給受刑人的零用金和不定時的會面,對家計就是一大負擔。終身監禁的受刑人,對家屬而言是無窮無盡的折磨。
第三,一旦永不假釋的終身監禁取代死刑,這些受刑人的囚情要如何控制?任由他們在牢中作威作福嗎?還是防範隨時伺機逃獄呢?沒有希望的人,才是最可怕的人。
我們都有機會當加害人和被害人,如果當加害人,我支持廢死,如果是被害人,我反對廢死。問題是廢死後的台灣社會,是加害人?還是被害人?我們這一代終究要面對歷史的審判。
【2010/03/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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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林瓊嘉/律師、台中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
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筆者為死刑犯辯護時,主張被告情有可憫,應給予一線生機,陪被告走過人生最灰黯的時刻,但也無法挽回一個生命的逝去。
對姦殺女保險員、綁架幼童撕票者,筆者擔任告訴代理人,主張被告罪無可逭,非處死刑難以贖罪。
不同的經歷而有不同之心境,筆者迄今相信「仇恨不能撫平傷痛,慈悲寬宥才能化解恩怨」;被告生死之取捨,在於犯錯後真心的悔悟、真誠的發願。
筆者曾為死刑犯辯護,被告改判有期徒刑確定後,被告說出內心的感受:「在監獄無任何外力影響,誠心念佛悔過;但出獄後,一事無成,是否經得起誘惑,會不會再幹一票以終生享受,沒有把握。」被告真誠的悔悟,讓人感動,「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誠心悔過者,怎可不予悔過自新機會。
廢除死刑是法律人的理想,但廢除死刑應考慮下列問題:
一、廢除後,亡命之徒是否無死刑顧慮,而變本加厲,與其受終生監禁之苦,不如殺人滅口,以死無對證方式得逍遙法外;重刑犯遭追捕時,全力一搏以求脫逃,其結果是否造成更兇殘的犯罪、激烈的警匪對決,及不該發生的慘烈傷亡事件?
二、被害人或家屬對遭受兇狠的被害痛苦,信任死刑判決得制裁被告;廢除死刑後,如何免除被害人或其家屬尋求內心的立即正義,能否放棄「就地正法」的報復?能否避免被害家屬淪入「叢林法則」、「冤冤相報」的不幸?
三、理性的第三人,未經歷嚴重犯罪被害的痛苦,切勿輕言「感同身受」,因為未經其境,難體其痛,不可能與被害者有著相同的苦痛;慈悲、人道應公平存在於被告與被害人。當被害人死亡後,聽不到被害者的哀傷哭訴,只聽到被告生存的懇求,慈悲、關懷不該僅存在犯罪者一方;法律的人性關懷,果真只有對活著被告的慈悲,而缺乏對死亡被害人的關懷?人性尊嚴如只存在犯罪者,不存在於無辜的被害人,完全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
保留死刑如有助於社會的安定、給予守法者安心、給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放棄「就地正法」的立即報復,有助於社會公眾福祉,是否必然應該廢除?
保留死刑並非殺一儆百,將被告當祭品,而在劃定法律紅線,越過紅線即是跨過生死線。其目的在禁絕綁架撕票、姦殺被害人、濫殺無辜,保障大眾安全,避免「就地正法」的非法正義。死刑的保留有其正面價值。廢除死刑的衝擊,其結果真能帶來「寬恕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民眾放心、被害人安心」?
美麗的台灣島沒有仇恨,只有寬恕、幸福;那為何要編制警察維護治安?聘保全看顧家園?為何林立的鐵窗、監視系統無法拆除?未經審慎的評估,未符社會大眾的期待,立即廢除死刑,這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令人敬佩,但無法預期的結果讓人害怕。
【2010/03/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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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愛情,有文化的人也就無法充分滿足他們的性本能。”不要去體驗那種只有性的衝動的所謂的“愛情”,因為那種愛情是過於的原始化,因為那是人類和動物都需要延續生命的活動,沒有理性的成分,只有“性愛”。
其實人類的愛情也不是只有理性的“柏拉圖”式的愛情,那也是有“性”作為載體而存在。沒有“性”的愛情那只是一種理論的探討和苦行僧似的願望,遵守這樣的準則那會使人類走向滅亡。
愛情中沒有忍讓和屈辱,只有理解和融合。只有這樣的感情才會使自己進入一個至尚的情愛之中,那時的“性愛”會使雙方走上你一個極其神聖的愛的祭壇,肌膚的交合已不再是一種傳統的性的交融,在那裏早就使自己和對方融入一種曠世的美好。在這裏身體的裸露一是美好的曲線展現在愛情的影像中,覬覦隱私的小人在這裏會變得無地自容,自以為是的所謂的愛情導師也會覺得沒有了理論的支撐點。
在這裏沒有財富的追求,沒有對美艷的奢望,更沒有對地位的占有,自己的私欲在這裏變的開始了他無休止的羞愧。愛為什麽赤裸,那是因為他們對愛的奢侈,這種奢侈也是人們用任何的財富無法換取的。在這樣的愛情面前那些權利和富有都變得是那麽的窮困潦倒,勢利小人變得滿目羞容。
在愛情面前的肌膚交合,使我們多年的傳統的性的負罪感不再有了他的市場,齷齪的性交易也變得越加的骯髒。在愛情的極致達到高潮的時刻,你為什麽不用你那純潔的肌膚去擁抱你那本應裸露的交合呢?那裏不應有任何的羞恥和負罪,你那聖潔裸露本就是上蒼的傑作。美好的裸露就是聖潔的再現,愛的升華。
沒有愛的裸露,也就是沒有愛的肌膚交合,那就沒有了愛情的大眾的基本意義,那可能只是個體的傳載精神,如果是這樣的愛情,我們不如說我們還是不再需要愛情了,因為這樣的愛情已經沒有多少的價值。
愛的肌膚交合說起來就是人類在理性升華中需要的最終的目的,不要回避這個人類本不應為之羞愧難當的事實,那是什麽呢?那是自欺欺人。
愛間的赤裸是一個靈魂的碰撞才是完美,如果只是男女之間的性的交合,那就失去了愛情這個寓意。
有人會說,在愛的性欲中,哪有人會體會哪個是性愛的單一,哪個是愛情的體會?不然,關鍵是你個人的修養的完備才是根本。具有愛情修養文化的人自然就會在交合中體驗愛情的完美。缺少修養的的人們就會在這個時候,只能體會一種單一的性的媾合。這樣的體驗的愉悅只能是靠人們的在社會修養中找到一個高層次的體會,就像是同樣的蔬菜,好的廚師就會調出美味,少於廚藝的人只能是填飽肚子。
羞於談及愛的赤裸的人那是一種虛假的斯文,其實是一種隱藏的墮落和齷齪,因為他們不能真正的理解愛的赤裸的真正含義,但是粗魯的高談闊論那也是一種不雅,因為他是來自無恥。
愛情的裸露是美好,不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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