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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10, 2010

醉撞路中樹 國賠癱騎士6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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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撞路中樹 國賠癱騎士646萬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2/10 04:11

永康市所未管理好路樹

〔記者項程鎮、劉婉君、林孟婷/綜合報導〕在汽車避震器公司擔任副課長的李政德,3年多前,酒後騎車撞交叉巷弄的「路中樹」成植物人,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支持台南高分院的見解,認為李某雖酒駕,台南縣永康市公所卻未管理好路樹及道路夜間設備,仍應負一半責任,判賠646萬餘元。

諷刺的是,這棵殺人樹還留在現場,就直挺挺的靠近路中央,一直未被移除;永康市公所更說:「這棵樹,和它所生長的土地,都不是我們的。」但李政德的老父老母,和昨天受訪的路人都認為,這棵樹早該遷走了。

4年了 路中樹還沒遷走

記者走訪現場,儘管事故發生至今快4年了,這棵殺人樹,昨天仍屹立原地,僅有簡單的反光標示及3個三角錐,提醒用路人注意。附近居民說,道路多年前曾經拓寬,樹就沒移除,李政德車禍後,法官也來勘查,聽說樹剛好長在公有地與私有地交界,不知所有權歸誰,建議相關單位不要再推託,早點鑑定歸屬,以免再發生憾事。

95年4月23日凌晨3點多,李政德酒後騎輕型機車,行經永康市永大路轉埔聖街時,因夜間視線不佳,路旁還有兩棵路樹擋道,導致他先撞上路樹基座,再碰撞路樹,送醫急救仍成植物人。

李政德家屬認為,管理道路的市公所應該負責,求償國賠1千多萬元,市公所認為李政德嚴重酒醉還騎車,酒測值高達0.82 MG/L,且車速過快,當時又是深夜,因身體疲倦欠缺安全駕駛能力才肇事受傷,不符國賠資格。

最高法院合議庭採信被害人家屬主張,認為案發地點路樹旁無安全護欄,也沒有足夠照明設備,就算駕駛人精神正常,夜間也容易發生車禍,但考量李政德不該酒醉騎車,自己也應為事故負2分之1責任,只能拿到一半國家賠償金。

永康市公所表示,還沒收到法院判決書,無法回應此事。主任秘書陳家慶說,路樹並非市公所所栽種,且離一旁地磅站只1、2米寬,市公所只有部分路權,因此只能在危險處擺放反光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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